國瑞視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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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
某企業2007年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,騙取稅務登記證件,2010年主管稅務機關在例行檢查時發現,對此主管稅務機關沒有給予該企業行政處罰。因為根據《行政處罰法》規定,對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就不再給予行政處罰。
然而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修訂后的《稅收征管法》規定,稅收違法行為中,對于那些違法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稅收違法行為,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,不在給與稅務行政處罰。依據特別規則優于一般規則的法律適用原則,對違反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稅收違法行為,其追溯時效應為5年。如企業有偷稅違法行為,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5年。 本案例中,該行為是違反的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》,該管理辦法是稅務規章而不是法律法規,因此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是2年。 本文共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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