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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在偷稅行為發生后主動消除偷稅行為案例 某生產企業于2012年1月簽訂一項售貨合同并收齊全部貨款20萬,合同約定次月10日前發貨,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準時發貨。因客戶不要發票,故該企業將收到的貨款計入“預收賬款”,貨物計入“發出商品”科目。2013年1月4日主管國稅局對該企業下達《稅務檢查通知書》,對其2012年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。該企業經理得知后,讓企業會計將該項收入計入2012年12月的賬目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增值稅。2013年1月20日稅務機關發現了這個問題。A公司便將上述情況作了說明,認為自己并沒有少繳稅款,只是延遲納稅,沒什么大問題。但是檢查結束后,稅務機關仍然認定該企業未按期申報這筆收入是偷稅行為,要處以所偷稅額0.5倍的罰款并加處滯納金。 本文共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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